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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和學校財團法人美和科技大學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101.10.05)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102.01.10)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106.11.03)

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112.10.06)

第一條 為提供原住民族學生生活、課業及就業輔導、生涯發展、民族教育課程活動等各項協助,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5條及本校組織規程,設置「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設置宗旨為發展校園多元文化特色,整合校、內外資源,落實及服務原住民學生之生活及課業輔導工作,提升學生在校生活適應及課業學習成效,藉以提升原住民族學生就業競爭力。

第三條 本中心設置於學務處以下二級單位,本中心設置於學務處以下二級單位,置主任一名,統籌中心業務;行政專員一名,協助統籌中心業務,並依業務需求設置行政輔導人員若干人,負責中心相關業務之推動。

第四條 本中心執掌任務如下:

一、原住民新生接待及建 立學生基本資料。

二、原住民學生學習概況分析,並建立完整資料庫,統計重要數據。

三、原住民學生課業、生活及生涯輔導事項。

四、加強有關原住民族文化陶冶事項。

五、課外活動輔導事項。

六、校際原住民學生聯繫事項。

七、原住民畢業學生聯繫事項。

八、推動原住民族教育相關課程及活動。

九、原住民族學生獎助學金申請、校內工讀安排。

十、推動原住民族文化傳承活動。

十一、推動原住民族學生證照考取課程。

十二、政府各單位計畫申請與執行。

第五條 中心設置諮詢委員會:

一、諮詢委員會協助中心推動本校原住民族學生在校學生事務、教學、文化與相關活動等諮詢事項。

二、本中心諮詢委員區分:

()當然委員(以本校各一級主管、各系科主任及原住民學生代表四人組成)

()校外委員(十七至廿一人)

()校長為主任委員,本中心主任為召集人,其他校外委員由本中心主任徵詢各界推薦熟悉原住民族議題之產、官、學者與實務工作者,陳請校長聘任之。

()諮詢委員為無給職,委員聘任不得為單一性別組成,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三、中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一次諮詢委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提供建議。

第六條 本中心預定經費來源,由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本校相關經費支     應。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中心設置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