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原住民族委員會修正115年度「原住民族潛優運動選手培育計畫」

 

 

 一、鑑於國際競技運動發展趨勢、國家重點培育方向及近年原住民族選手於多元運動領域之優異表現,爰本會修正旨揭計畫,除持續深化原有優勢運動外,並擴大納入其他具發展潛力之競技運動種類,以完善原住民族運動人才培育制度,厚植我國競技運動發展基礎。
 二、補助對象:
  (一)具有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在學學籍之選手為限。
  (二)114年度全國運動會、115年度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公開組、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及全國中正盃暨中等學校現代五項錦標賽績優原住民選手。
  (三)績優選手之教練。
  (四)培育項目重點學校或單位。
 三、申請方式:
  (一)申請期限:115年9月1日至115年9月30日,逾期不受理。
  (二)旨揭計畫補助款採納入地方政府預算方式辦理,由符合上開條件之學校依計畫後附申請表件(附件1)研提計畫,並請高中以下學校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將彙整總表(附件2)併同申請表件函送本會委託國立體育大學設置之原住民族運動人才育成中心提出申請;如選手學籍轉換,計畫由新學籍學校提送至所在地主管機關。
  (三)大專校院、國立高中以下學校或大學附設之高中以下學校,請由學校或隸屬之大學將申請表件函送本會委託國立體育大學設置之原住民族運動人才育成中心提出申請。
  (四)教練績效獎金不與選手申請計畫合併提報,另須檢附獲獎選手之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獎狀、秩序冊(須有申請教練之姓名)。

瀏覽數: